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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经常出国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经常
出国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办法的通知
(政办(1992)69号 1992年10月30日)


  为进一步简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商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三年起,对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企业,派遣人员出国从事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因业务需要,确需派遣人员经常出入境,从事洽谈、采购、推销、验收、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可确定若干政治思想好,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较高的商务人员,确定所去国家,报有权审批单位审批。任务批件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多次有效。
  二、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蚌埠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派遣的经常出入境商务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市和省直单位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派遣的报省经贸委审批。其中如有地、市级干部,需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审批单位对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申报的经常出入境商务人员,应于每年三月份进行一次性审批。企业需在二月底之前,将本企业拟组派的出国商务团组和团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前往国家或地区、在外时间、费用来源及有关附件材料等报送审批单位,由审批单位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注明一年内多次有效。经批准的出国人员在任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或多次出境进行商务活动,持任务批件、企业申请报告和外方有效邀请函电,向省外办申办出境手续,同时抄报下达任务批件单位。
  四、上述人员的政审手续,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或人事档案管理所在单位)报有政审权的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凭《因公再次出国证明》办理出国手续。
  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派遣其他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执行公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报批。

  附件:

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名单

  1、省外贸公司(1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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