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7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市劳动局不再审查的通知
(京劳外企发字(1992)510号 1992年11月3日)
为促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劳动局决定从即日起不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动合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招收聘用的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考市劳动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样本(样本附后),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劳动合同,制定的劳动合同,不再报送市劳动局审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书。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手续应当齐全。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和解除,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劳动合同〉(样本)的通知》(〔86〕市劳办字第367号)同时废止。
附: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样本)
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就招收/聘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工作部门______。职位(工种)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