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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

沈阳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沈政发[1992]44号 1992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消除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文字(包括汉语拼音文字):
  (一)单位的牌匾、公文、布告、标语、宣传栏、公章、证书等用字;
  (二)市场、商店、饭店、宾馆、影剧院、公园、游览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灯箱、广告、柜台、橱窗等用字;
  (三)本市生产的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等用字;
  (四)本市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和本市摄制的电影、电视片(含电视广告)用字;
  (五)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街、路、巷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的标牌用字;
  (六)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校园用字。
  (八)其它社会生活用字。

第二章 社会用字规范标准

  第四条 使用汉字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一)一九八六年十月国家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收录的简化字、《汉语大字典》中所收的未被简化的传承字为规范汉字;
  (二)汉字字体以国家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为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印刷体汉字字型以国家一九六五年一月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型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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