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情况;对施工、设计的评定意见;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建议名单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既要对各单项工程逐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初步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计划、财政、规划、银行、环保、审计、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组成。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项目法人、规划、审计、消防、档案等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专家组成,并视情况邀请建设、计划、财政、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单位的全面汇报,审查初步验收结论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检查竣工工程,评价设计和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