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机电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1993]综027号 1993年2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公司):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2号)精神,对我市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的有关手续通知如下:
一、本市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出口较多的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由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确定。
二、经确定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出口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一定数量出国(含赴港澳)推销服务人员名单报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由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汇总报厦门市政府审批。此项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
为简化上述人员办理出国手续,企业厂长或公司总经理出国,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其他人员出国由本企业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后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经批准的出国(赴港澳)推销服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未列为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其他生产、设计或施工单位,可凭与外贸企业签订的推销服务协议,向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视同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其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四、经批准的推销服务人员在批准年度内,再次出国(赴港澳)时,按厦府(1992)综186号文第二条(二)点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用汇,按
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92)财外字第95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