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经委、商委、城建委、市管委、经贸委、农林办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93)27号 1993年2月18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劳薪字〔1992〕36号文《印发〈
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承包期满,对连续全面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者及亏损企业新聘任的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贡献突出的,企业主管部门可给予一次性重奖。
二、企业经营者年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平时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另一部分是年终按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兑现的奖励收入。
企业经营者年收入和承包期满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的一次性重奖都要统计在企业工资总额内。
三、企业经营者年收入的资金来源,由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承包期满,贡献突出的一次性重奖,可由企业承包超交、财政返还部分支付。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建立经营者收入风险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设专户代存。当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未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视未完成程度按一定比例从经营者风险基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其收入抵补。承包期满后,企业主管部门将所余风险基金连同利息,一并发给经营者本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建立风险基金,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企业经营者收入应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承包期间各年度末以及承包期满或者经营者中途变更,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其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审批经营者应兑现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