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二十条 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私自迁移、拆除路灯杆线、灯具和其他附属设施;
  (二)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接线;
  (三)依附路灯杆搭棚、盖房、堆物;
  (四)在路灯杆上拉线、涂写和张贴广告。

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供水设施,须到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自备水源的单位敷设管道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线连通。
  第二十二条 在供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启闭、改动、占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进行有损、有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活动;
  (二)在城市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或者敷设有腐蚀性、有毒害的管道;
  (三)擅自截流或者堵塞供水管道;
  (四)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排入污水、倾倒废物以及进行采石、捞砂等有损水质的活动;
  (五)从事其他污染城市水资源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汽车站和公共出租汽车站30米内、客运轮渡码头50米内,其他车辆和船舶不得停靠。
  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内设置汽车停靠站点,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设置。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第八章 城市燃气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充气钢瓶库,必须有稳定的气源和安全可靠的设施,经城市建设、公安、劳动等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申请定点和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改、移、拆、接、截燃气设施。严禁在燃气输配管道上面建造建(构)筑物、堆积物品。严禁在调压站、液化气供应站防火安全距离内用火、倾倒垃圾或者摆摊设点、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爆炸、起火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必须迅速组织灭火和抢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