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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若干守则》的通知

  三、加强全局观念,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与全局观念,在工作中,一切都要从全国的大局出发,着眼于厦门的长远发展和政府工作全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厦门市委的各项指示和决定,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都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同时在业务上依法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各部门负责人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加快厦门建设与发展上,不折不扣地贯彻好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与工作部署,若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与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一致时,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按市委、市政府的最终意见执行。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切实克服部门利益思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四、实行政务公开,逐步实现政府工作的公开化与民主化。
  实行政务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管理国家的前提条件,人民群众只有知政,才能更好地参政议政,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重点围绕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及行政收费、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财政预决算、人事管理等方面工作,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和组织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程序与手续要求、收费标准及办事结果。要加快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推行决策论证会和听证会制度,做到重要决策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经过科学程序决定。
  五、坚持依法行政,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厦门市享有全国人大直接授予的立法权,这是国家赋予我市的一项重要的特殊权力,也是我市与其他城市相比的一项主要优势,一定要用好、用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我市的立法优势,在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时,要注意参照国际惯例,从我市实际出发,坚决杜绝部门利益,防止墨守成规,使我市制定出来的法规、规章更好地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市的法规、规章,做到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做守法、护法的模范;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市,逐步把我市的行政管理、经济活动、城市建设与管理等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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