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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3)43号 1993年3月1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即将开始。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推动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检验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走向市场打下基础。我局根据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请各检验机构做充分准备,按细则的要求提前将申请表报我局锅炉处。各主管局(总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亦参照此细则执行。

  附件:

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实施细则

  一、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的目的:为了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完善验检机构条件,提高验检机构的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审查依据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验检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
  三、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的组织工作
  1.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由市劳动局组织进行。
  2.资格认可审查组由市劳动局人员并聘请有关检验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四、检验机构审查验收的程序
  1.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及复审两个阶段进行。
  2.初审工作由审查组组织进行,主要督促检验所的准备工作,帮助寻找差距。
  3.初审后,如发现问题较多,检验机构要有一个整改提高的过程。
  4.被审查的检验机构,应在初审之前半个月填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报市劳动局锅炉处。
  5.检验机构准备充分,经市劳动局同意也可初审和复审一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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