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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教育厅制订的《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教育厅制订的《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3)49号 1993年3月11日)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教育厅制订的《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扫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它是提高中华民族文化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提高扫盲意识,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90年代在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我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工作,今年开始试点,明年铺开,力争在1995年底前完成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

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


  为保证高标准扫盲教育质量,完成广东省扫盲历史任务,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国家教委《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验收标准
  凡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具有广东户籍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要达9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要达98%以上;建立了乡镇、管理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并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巩固提高。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复盲率低于5%;普及初等教育巩固,六率达到要求;所辖农村的管理区(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二、申报验收制度
  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须申报(填写申早报审批表和一千字扫盲验收总结),经验收合格,审批确认。采取乡镇、管理区(街道、居委会)等自验,县(市、区)验收,地级市审核,省验收;逐级申报,政府审批,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验收制度。
  (一)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管理区、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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