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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有文件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3]48号 1993年3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文件)所讲的问题,即借改革劳动制度的名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提前把职工推向社会,导致退休费用增长过猛在我市已经产生。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违反政策的做法,不仅不加制止反而帮助制定“办法”,这种把不该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退休费用”转嫁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应加强对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把好政策关,各企业在劳动制度改革中提前离岗退养职工的待遇坚决不准纳入退休统筹基金中列支,以巩固退休费用实行统筹的成果,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认真做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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