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今年内对小煤矿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五月至九月以县为单位对小煤矿进行检查、登记、清理和整顿阶段;十月至十一月为地(市)对其所属县整顿工作进行初步验收阶段;十二月为自治区对全区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和评比阶段。
三、各县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小煤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逐片逐个地进行检查、登记、清理和整顿。凡无证开采又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立即取缔;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安全生产不符合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小煤矿,应限期达到要求(最迟不超过九月底)。否则,坚决关闭;对越界、越层开采的小煤矿应立即退回到原界、原层开采。拒不执行者,没收矿产品和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国营煤矿(含乡镇骨干煤矿)井田范围内无证煤矿(集体、个体)和危及大矿及铁路、公路、河堤、建筑物等安全的所有小煤矿一律立即关闭。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集体、个体小煤矿,须征得国营煤矿同意(按自治区《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办理),经国营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县(市)矿管部门批准发证。目前雨季已来临,为确保国营煤矿的安全,先进行对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的集体、个体煤矿的清理。
四、为使小煤矿的管理走上法制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依法严格对小煤矿进行管理,并把制定管理制度作为检查验收的内容之一。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督促,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搞好安全生产,扶持和引导小煤矿向正规化、机械化方向发展。
五、清理整顿小煤矿的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整顿工作好坏关键在县(市)。因此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要广泛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广大矿民的依法办矿和安全生产意识,使整顿工作顺利地进行。整顿小煤矿工作不是单纯的清理关闭工作,而是使小煤矿沿着安全、正规、健康的方向发展。另外,在清理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时,国营煤矿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先清理本身开办的各种形式的小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