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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3)95号 1993年5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劳动部《对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劳培字〔1990〕19号)和劳动部1993年3月28日电传《关于加强饮食服务行业技术等级考核和证书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整顿培训秩序,决定对面向社会招生、进行技术等级培训的办学单位,实行《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许可证》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面向社会招生,进行技术培训,并组织结业学员参加本市工人考核机构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办学单位。
  二、实行《许可证》的条件
  1.领导力量强,管理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即:教学管理制度、聘任教师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培训质量保证措施等。
  2.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及培训教材,保证理论课和实习课授课时间,并有质量检查措施。
  3.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技工或技师水平,并有证书。
  外聘教师必须与办学单位签订协议。
  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理论教学场地和设施完善的实习实验场地。
  三、申报审批《许可证》的程序
  办学单位按要求填写《许可证》审批表,按隶属关系、经各区、县劳动局及市属局、总公司教育处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定。对审核合格的单位,市劳动局签发《许可证》。
  非本市所属单位要求办学的,经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审核报市劳动局审定。
  四、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对取得《许可证》的办学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市劳动局对取得《许可证》的办学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收回《许可证》。
  五、对未取得《许可证》的办学单位,本市各工人考核机构对其培训的学员,不得组织技术等级考核。否则收回《考核许可证》。
  需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招生简章(广告),需持《许可证》,或市、区、县劳动局签章同意的招生证明及招生简章到有关部门办理刊登或播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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