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气瓶检验站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气瓶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验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五条 气瓶检验站应是独立的检验机构,专业检验站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充装单位附属的气瓶检验站应明确隶属关系。
第六条 各充装单位附属的气瓶检验站原则上只承担一类气瓶的检验。专业检验站可以检验类别不同的气瓶,但必须有相应独立的检验场地,设施及安全措施。
第七条 检验站的设施、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检验场地应合理布置并能适应所检验气瓶工艺流程的要求,形成检验流水线,场地面积应与业务量相适应。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应与充装单位建在一起,其它气瓶检验站也应尽量与充装单位建在一起。
第三章 检验站的检验人员
第八条 每一类气瓶检验项目应有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由从事气瓶检验两年以上的工程师担任。
第九条 检验站应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气瓶检验员。
1.无缝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年检验量大于5000只,焊接气瓶年检验量大于2000只、液化石油气瓶年检验量大于20000只的检验站持检验员不得少于3人,检查任务量小于上述数量的不少于2人。
2.气瓶的外观检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必须由持证检验员定岗工作,检验报告由持证检验员签发。
3.气瓶检验员的持证的项目分为无缝气瓶项(Qw)、焊接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项(Qh)和溶解乙炔气瓶项(Qr)。持有R2项目的压力容器检验员必须熟悉气瓶知识,并在具备气瓶检验的经验后方可独立上岗。
4.按所检验气瓶的类别和任务量,检验站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5.检验站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验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
第四章 检验站的设备和工器具
第十条 气瓶检站至少应配备以下检测设备和工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