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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充装合格的气瓶(液化石油气瓶除外),应粘贴充装合格证,内容应包括:气体充装单位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充装介质、气体产品国家标准代号、充装量或充装压力、充装日期、检验员签章或代号等。

第七章 注册登记申请及审查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气体充装站,应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和区县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审查盖章后,向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按注册登记条件对气瓶充装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注册登记,并给《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气瓶充装站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新建和扩建、改建气瓶充装站须按本办法办理或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充装注册登记工作,只考虑与气瓶充装安全有关的系统,不涉及制气系统。
  其它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GB12135-8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工作》、劳动部《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和气瓶检验站资格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气瓶检验站整顿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的资格认可。
  第三条 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的主要内容是:对气瓶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与评定,气瓶改装、气瓶附件常规维修或更换的能力和管理进行验收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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