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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前,应有气瓶检查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液氯气瓶充装前,必须判明瓶内确无异物存在,合格后方可充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充装前检查应有记录,并由检查人签字。溶解乙炔气瓶充前,还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和瓶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瓶内的剩余乙炔量,确定丙酮补加量。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9.溶解乙炔气瓶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
  不符合安全充装条件的气瓶,一经查出必须做出明显标记,立即隔离,逐只登记并妥善处理。发现到期未检的气瓶,由充装单位负责送到相应气瓶检验站进行检验,气瓶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缴纳检验费用。
  第二十六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如改作他用,必须由气瓶检验单位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进行改装。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及其它液化气体气瓶充装时,必须逐只对气瓶称重。
  第二十八条 气体充装的质量检验、复验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充装站必须由专人对充装后的气体质量按规定进行分析和检测,并做好记录。所充装气体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当发现气体混装、错装或发现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时,要立即妥善处理。
  2.复验充装量: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后,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复验充装压力;液化石油气瓶和其它液化气体充装后,必须逐只复称重量;溶解乙炔气瓶充气后,必须逐只复验瓶内乙炔的重量和压力。超装的气瓶必须立即妥善处理。严禁气瓶不下车充装或数只气瓶连同运输车一起称重。
  3.气瓶充装后,应逐瓶进行瓶阀试漏检验,如发现泄漏,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严禁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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