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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

  第十条 充装站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充装量相适应的气体充装操作人员,但每工班不得少于2名。气体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且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资格证。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配备一定数量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压缩机操作人员,气瓶充装前检查员、充装后检查员、气体化验人员以及气瓶附件检修人员。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人员、收发等人员,应掌握与所充装气体及气瓶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四章 对充装站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设备和管路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计量仪器、仪表应在检验期内,且保证灵敏可靠。
  第十四条 永久气体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螺纹接头或其它防错装接头。
  第十五条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必须设置分析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验分析仪器,在气体充装前分别对氢气和氧气定时进行检测分析,并宜在气体进入压缩设备前的输气管道上,设置氢气和氧气的自动监测仪表。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必须具备达到额定充装量时能自动切断气源的充装设备。其他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具备达到额定充装量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充装设备。
  第十七条 易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位置上,必须设置回火阻止器。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
  第十八条 站内必须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第十九条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连接件等,不准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工作压力大于3.0MPa的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管道应选用黄铜管,其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必须符合GB5232、GB1529和GB1530标准的规定。管道阀门应为铜基合金或不锈钢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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