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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

  第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的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第三条 充装站按所充装介质,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体四个类别。充装站的注册登记按类别进行。北京市辖区内以上四种气体充装站都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章 气瓶充装站基本条件

  第四条 气瓶充装站应是国营、集体或乡镇企业,在独立的法人,或上述企业设立的气体充装站,并与其有明确的隶属关系,个体企业一般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五条 应具有与生产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检测手段、符合要求的工具器和安全设施。空、实瓶库应分别设置。充装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单位,必须具有各自的充装场地、设备或装置、贮瓶间。
  第六条 气瓶充装站的位置、建筑、充装设备、工业管道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设计规范、防火规定和有关防雷击、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技术要求及环境保护规定。
  第七条 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应安全可靠,不污染环境。

第三章 气瓶充装站技术力量和人员要求

  第八条 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工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担任,并根据充装量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充装站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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