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3)100号 1993年5月26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根据
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在1991年8月转发GB12135-8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时,曾就对现有气瓶定期检验站(主要为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整顿工作进行过部署。现拟结合贯彻《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一并进行,并开展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
二、为防止盲目建立气瓶检验站,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气瓶检验站实行先规划后审查的原则。基本规划方案(已报劳动部)如下:
1.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检验站在现有站的基础上进行整顿,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站;
2.鉴于溶解乙炔充装站已由市化工集团公司规划且布局基本合理,因此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每一充装站均可建一检验站。
3.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市液化气公司拟每个灌瓶厂各建一检验站,房山区规划建立3个检验站,丰台区、门头沟区、通县、顺义县、密云县、昌平县、平谷县、延庆县各建一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具体单位由我局会同区县劳动局审定。
三、溶解乙炔气瓶实行定点充装。不实行定点充装又不按规定补加丙酮的乙炔气瓶充装站不予注册登记,也不进行检验站审查。
四、小化肥厂外卖液氨,凡不具备充装条件的,不办理充装注册。
附件一:
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促进气体充装单位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实施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