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邀请人或单位接到台办同意立项的批复后,即可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并将办妥的入台证件送达被邀请单位或个人。
(2)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组织部门领取《赴台人员审查表》,办理政审手续。
(3)将入台证复印件,台湾有关方面的批文复印件,组织部门政审批件及所有立项资料送交市台办,转送省台办审核,报国台办批准。
3.办证及成行
(1)获国务院台办批准后,凭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境手续。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确认申请人持有国务院台办批件、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有效身份证及入台许可影印件,并确认申请人不属于我明令不准出境的人员后,即审批发证。
(3)进行行前教育,由申请人单位或市台办组织赴台人员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介绍台湾有关情况及赴台注意事项。
(4)赴台人员费用开支,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制订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换取外汇的,凭“赴台批件”和台办的证明信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换汇手续。
三、注意事项:
赴台交流工作政策性和政治性强,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被邀请单位和个人,要事先了解台湾邀请机构或个人的政治背景、资信及交流内容等基本情况,如另向上级单位和市台办报告。赴台人员原则上应由我方选定并商台邀请方同意,不能听任对方指定。在应邀请时应向台方表明自己的政治身份(如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担任的行政职务(某些工作需要急需入台的共产党员,经国务院台办批准,可不主动表明政治身份)。
2.因公赴台应有台方邀请机构或个人发来的邀请书,并由台方办理入台手续,同时要求台方:(1)邀请书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一国两府”和反共或歧视性内容;(2)不得附加任何政治条件;(3)保证我赴台人员的安全和来去自由;(4)不得强迫或诱骗我赴台人员做违反本人意愿的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台方专门从事反共情报或“台独”的组织和有“中华民国”以及带有“国家”或“中央政府”涵义的机构的邀请。
3.赴台人员应当在政治上保持坚定的立场和高度警觉,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在学术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以理服人;在交流中实事求是,发挥优势,取长补短,注重实效,扩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