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台办《关于赴台交流审批程序及注意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3)135号 1993年6月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赴台交流审批程序及注意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赴台交流审批程序及注意事项的意见
(厦门市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为了适应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需要,加强赴台交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促进两岸双向交流,特根据国台办、省台办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对我市赴台交流审批程序及应注意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批范围:
凡个人或团体因经贸、文化、教育、学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宗教等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等,需要进入台湾的(统称:因公赴台),均需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报批程序:
1.立项
(1)凡被邀请赴台参加上述各项目交流活动的个人或团组,应持台方机构或个人发来的邀请书,向市台办提出申请,填写“因公赴台项目立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台办审核。科级和科级以下人员由市台办核准,报市政府、省台办备案;县级和县局级以上人员及由市政府财政拨款和提供外汇的团组由市台办提请市政府分管对台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报省台办备案。
(2)跨市、跨省联合组团赴台,如属本市牵头,按上述程序办理,如属外省、市牵头,或需直接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台机构立项的,由本市参与单位报送市台办备案。
(3)申请立项一般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并报送下列材料:台方邀请书;台方邀请人或邀请机构的背景和资信情况;在台主要活动日程安排;被邀请人详细名单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2.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