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费完全自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做法,实行评聘分开。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县(区)人事(职改)部门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五、关于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1.市属中小学教师符合闽人教(1989)131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增加退休补助费由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办证。
2.县、区属机关局级以下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由县、区人事局审批、办证。
以上人员退休花名册年终上报市人事局退管处备案。
3.县、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遇到调整工龄津贴、补贴、提高退休费等,由县、区人事局审批,《审批花名册》报我局退管处备案。
六、关于工资福利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1.分配在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家统配毕业生转正定级和自费生定级由区人事局审批。
2.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定期补助,由区人事局审批和发证。
3.县、区属农林水事业单位第一线科技人员的浮动工资和浮动转固定工资由县、区人事局审批,《审批花名册》报我局工资福利处备案。
4.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包括工资基金的追加、减退、转移等)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其中调入人员要按厦人(89)68号文《关于填写调入厦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定表的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后,报《工资审定表》一份给我局工资福利处备案。
5.县、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遇到工资制度改革、调整工资、调整工资津贴、补助、奖金等和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在职数内的变动(包括晋升和降低),由县、区人事局审批后,填写《花名册》报我局工资福利处备案。其中副县级以上人员,报我局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七、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1.凡区属相当于股级的全民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除专项编制外)由各区编制委员会审批,抄送市编委办备案,并由各区编委办公室实施编制监督管理。
同安县属相当于副科级以下(含副科级)的全民事业单位,由同安县编制委员会审批,抄送市编委办备案。
2.市属教育、卫生系统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编办备案。
3.对新成立的各种经济实体,其机构、人员编制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党政群机关所属机构的规格相当于科级以下的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由单位自行确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非企业化管理规格相当于科级以下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