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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市教育局、市高等教育局、市劳动局关于做好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工作的通知

  一、各类杂费、学杂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杂费
  小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30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2元。
  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48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30元。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杂费
  普通高中:一般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00元,重点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60元。
  职业高中:一般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40元,重点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200元,热门专业每个学生每学期300元。
  中专学校:一般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300元,重点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400元。
  技工学校:一般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40元,重点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200元。
  (三)在京借读的外埠学生,除按规定交纳杂费、学杂费外,还需交纳借读管理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每个学生每学期240元,初中每个学生每学期350元,高中每个学生每学期600元。
  (四)在京就读的外国籍学生收取学费。其收费标准为:入托保育幼儿每人每月450元,小学每个学生每学期1500元,初中每个学生每学期2300元,高中每个学生每学期3000元。
  二、收取学生的杂费、学杂费、学费和借读管理费,要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挪做他用。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各类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调整学杂费标准相应减少财政拨款。收取学杂费要使用专用收据。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66号),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对所收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使用,由市财政局商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学校可酌情减收或免收杂费、学杂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高教局、劳动局制定。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调整学杂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真正树立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积极支持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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