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4)487号 1994年9月2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29号)中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从1994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离退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1994年经济发展情况和199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及退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0元。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6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40元。
三、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0元。
四、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和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并按月领取退养费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或养老生活补助费20元。
五、1994年12月31日前若遇国家和北京市政府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特价补贴或提高离退休待遇,高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金额部分补足其差额;低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金额不再发放。
六、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1994年已按京政发〔1994〕29号文件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金的,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七、缴费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79〕市劳险字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农转工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标准调整生活费。
八、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调整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