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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劳资发[1995]456号 1995年11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中央在京企业主管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
  根据北京市计委、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京计综字〔1995〕0140号)和1995年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审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专用)》(以下简称《手册》)审核(备案)签章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负责《手册》的核发工作。
  北京市地方所属企业,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分别到区,县、局、总公司购买《手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外地在京企业及其它企业应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工资科购买《手册》;军队在京企业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购买《手册》。
  各类企业在购买《手册》时,应持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购买《手册》的时间:自1995年12月1日起。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手册》中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备案)签章:
  1.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所属的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劳服、联社企业,三产和民办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与大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自辖区内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2.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的各类企业。
  3.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外省市在京企业(已由本省市劳动部门进行审核签章后)。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负责军队在京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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