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471号 1995年11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锅炉制造厂,水处理设备,药剂生产厂,锅炉清洗单位:
现将
劳动部《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锅炉水处理工作是锅炉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为更好地贯彻《
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锅炉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药剂的生产厂家,应按要求填写《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生产厂备案表》(表一),经所在区、县劳动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设计锅炉房时应因炉、因水制宜,选择行之有效的水处理方法、设备及系统。设计方案在报装锅炉时一并送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备案表见表2)。
三、在用锅炉必须采用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以防止结垢。蒸汽锅炉D≤2吨/时,热水锅炉D≤2.8MW的可以采用炉内加药水处理;蒸汽锅炉D>2吨/时,热水锅炉D>2.8MW的必须采用炉外水处理。蒸汽锅炉D≥6吨/时的必须采用除氧措施。
四、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调试,并保证其出水质量合格,调试完毕后应出具调试报告(见表3)。在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反映。
附件: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生产厂备案表(略)
水处理设计方案申请审查备案登记表(略)
主要水处理设备试运行调试报告(略)
劳动部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
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