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了控制我市医药费用总量,降低药品收入占医药总收入的比重,提高医疗劳务收入,避免不合理的药品收入增加,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医疗单位医药费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凡在渝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医疗单位(含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队医院、厂矿医院)都必须认真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行医药费用总量控制,凡在我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的医药费用总额进行控制。
(一)参照1995年医院业务收支较1994年增长的幅度和物价上涨因素,确定1996年的递增幅度。
(二)全市以1995年全年医院医药费总收入(医院收入合计)为基数,1996年的医院医药费总收入控制在比1995年递增20%的水平以内。今后每年由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协商,合理确定其递增比例,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核定各区市县卫生局和市级医疗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队医院、厂矿医院医药费总量控制的递增数,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各政市县卫生局1995年较1994年递增在20%上涨幅度,其递增幅度按20%以比例核定。
2.对各区市县卫生局1995年较1994年递增在20%以下的,其递增分别按10%、15%、20%核定。
3.对区市县以下的医院医药费总量控制增长比例,由各区市县卫生局核定下达。
4.市级综合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队医院、厂矿医院1996年较1995年医药费总收入递增20%以下。
5.市级专科医院1996年较1995年医药费总收入视医院的具体情况,幅度分别按20%、22%、24%核定。
(三)在医药费总量控制的目标下,调整收费结构,合理用药,建立两项综合考核指标:
1.每门诊人次平均单价限于比上年增长20%以下,其中药品费限于比上年增长15%以下(乡、镇卫生院和专科医院为17%以下)。
2.每住院床日平均单价比上年增长20%以下,其中药品费限于比下年增长15%以下(乡、镇卫生院、专科医院为17%)。
二、对医院医药费总收入的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部队医院、企业职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市级医疗单位于次月10日前按时报送市卫生局审核。市 中医局所属医院报中医局审核,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查。
各区市县卫生局所属医院每月按时报区市县卫生局核定,由区市县卫生局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