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1995〕18号文件精神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5)540号、京财工(1995)2718号 1995年12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外,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1995〕18号文件精神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解决我市困难企业中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日程,特别是作为明年元旦、春节前后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全力抓好,确保首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保证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拖欠、克扣职工的工资。对有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单位,劳动监察部门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外,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劳动部门批准后,到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企业被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后,对销售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按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转入该户,确保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三、1996年1月和2月的元旦、春节期间,停产半停产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市现行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即每人每月170元发给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中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40元的,按家庭人口数分别补足到140元。所需资金仍按京劳就发〔1995〕319号文件《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借支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四、对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批准进行停产整顿期间的企业职工,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70元的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对停产整顿企业中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支补到140元。借支标准及手续按京劳就发〔1995〕319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