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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拟订的《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市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资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即通知借款人按下列顺序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出示交存30%购、建房款的证明,市资金管理中心据此签发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二)借款人持公积金贷款承诺书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到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到市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记名式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还须到发售部门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借款保证人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市资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质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机关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经注记的房屋预售、预购合同、抵押借款人投保的保险单、质押登记的法律文书及有价证券等,交市资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十三条 市资金管理中心在借款人办毕前条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手续后,通知银行按期发放公积金贷款。
  用于购房的公积金贷款,由银行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内;用于建房的公积金贷款,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借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储蓄帐户内。

第五章 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贷款利率×(1+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月数)
  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
                   (1+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期限(月数)-1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在下列两种还款方式选定一种:
  (一)现金方式,即由借款人每月在约定期限内将现金存入市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二)转帐方式,即每月由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直接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并通过银行划转市资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但须及时通知市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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