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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拟订的《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含东西湖区和汉南区)正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批准建房的证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三)有住房公积金存款,还有不低于住房总价30%存期不少于3个月的购、建房款,在市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他有还款能力的法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六)同意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抵押物作贷款抵押担保,或以市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含存款单,下同)作贷款质押担保;
  (七)同意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保险、登记审核手续。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总额之和×30%×贷款期限(职工年工资总额以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为准),最高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50%。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收益率基础上加利差,即在年利率6.66%的基础上,5年以内(含5年),每增加贷款期一年,递增年利率0.36%;6至10年,每增加贷款期一年,递增年利率0.468%(详见附表)。
  国家调整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当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工作单位审查同意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市资金管理中心: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有稳定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借款人提供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批准建房的证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四)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五)借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及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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