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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财农[1996]167号 1996年2月6日)


农口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郊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提高周转金回收率,现将财政部财农字(1996)8号文《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级政府和领导高度重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回收工作。各级财政和财务部门要抓紧办好此项工作,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要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附表),并将清理情况向单位领导做出汇报,同时于3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农财处。
  二、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结合清理工作将逾期周转金及时偿还,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单位,市财政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并在安排专项经费时逐年给予核减,同时,按规定对超期部分加收逾期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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