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愿的原则。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会同工会组织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如双方认为尚不具备进行集体协商的条件,可以暂缓,但应认真进行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为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创造条件。
(三)平等的原则。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工会还是企业方面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和条件,双方应互相尊重,本着合作精神和协商一致原则解决问题。
(四)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即在从对方履行合同得到利益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从实际出发,把企业发展与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结合起来,注意方式方法,求大同,存小异。
三、协商主体
(一)集体协商的主体为企业和工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的经营者为参与协商的代表;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职工一方的代表。双方参加协商的代表一般应对等,以3-10人为宜。
(二)企业方面的首席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工方面的首席代表为企业工会主席,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在民主推举协商代表时指定。双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与协商时,应有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代为首席代表。
(三)在一个议定的程序中,参与协商的双方代表人员应保护稳定,并由双方协商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参与起草和修改合同。
(四)保护工会主席和其他参与协商的职工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非法定原因,企业不得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纠正。
四、合同内容
(一)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技能培训、劳动纪律、合同期限、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以利规范双方行为,便于操作。
五、签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