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1996)综076号 1996年4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四次联席会议精神,现将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意见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总工会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厦工〔1995〕015号)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精神,就做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可以协调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合同把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使两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共负责任,共享利益,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企业,当前开展这项工作可在企业一级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先行一步,然后逐步推行到所有企业。
  二、推行原则
  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协商的主体、订立的程序、合同的形式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