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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仲发(1996)167号 1996年7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通过仲裁监督程序问题,请遵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部发〔1993〕276号)第
三十四条
办理,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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