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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仲发(1996)167号 1996年7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通过仲裁监督程序问题,请遵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三十四条办理,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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