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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海关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海关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计农字(1996)第0581号、京财农(1996)1066号 1996年7月25日)


区(县)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落实“市农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利用外资步伐,充分开发农业各类资源,促进三高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及正确引导外商进入农业开发领域,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有关政策。
  第二条 本文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农业项目。

项目范围及项目审批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范围:
  1.荒山、荒滩、荒地的农业开发和利用。
  2.中低产农业资源的开发、改造和提高。中低产田开发改造主要是提高农田水利灌排标准和能力,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有机肥;林地开发改造主要是改善土壤条件、提高种植集约化水平。
  3.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4.水利灌溉、农田节水工程。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无公害系列化生产。
  6.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7.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珍贵优良品种)。
  8.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
  9.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屠宰及皮革制品加工除外)。
  10.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
  11.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素新剂型)、兽用驱虫药。
  12.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销售。
  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农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和有审批权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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