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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㈡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㈢处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㈣市级机关二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
  ㈤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总和在189.5元以上(含189.5元),出差已享受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㈠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全部自理。
  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含会议)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㈠乘坐火车,从晚上八点至次日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㈡副市长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㈢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
     │ 出 差 地 区 │ 标   准  │
     ├───────┼───────┤
     │ 省 外 地 区 │ 每 天 六 元 │
     ├───────┼───────┤
     │ 省 内 地 区 │ 每 天 三 元 │
     └───────┴───────┘ 

  ⒈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⒉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外凭据报销。
  ㈣下列人员出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⒈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挂职锻炼,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⒉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⒊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⒋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符合第五条第㈠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㈠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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