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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厦财事[1996]72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和省财政厅(1996)187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制定的《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8日

  附件: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出差实际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其超过计划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㈠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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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其他│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           │ 火 │轮 │ 飞 │  ├───┬───┬────┤
│    等级标准   │  │  │  │交通│一 般│直辖市│经济特区│
│           │ 车 │船 │ 机 │  │   │省会市│    │
│ 职 务       │  │  │  │工具│地 区│单列市│北 京 市│
├───────────┼──┼──┼──┼──┼───┼───┼────┤
│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软席│一等│一等│按实│160  │200  │ 240  │
│务人员        │车 │舱位│舱位│报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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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  │  │  │  │   │   │    │
│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  │  │  │  │   │   │    │
│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 软 │ 二 │ 一 │ 按 │   │   │    │
│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  │  │  │  │   │   │    │
│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  │  │  │  │   │   │    │
│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  │ 等 │ 等 │ 实 │ 80 │100  │ 150  │
│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席 │  │  │  │   │   │    │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  │  │  │  │   │   │    │
│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  │ 舱 │ 舱 │ 报 │   │   │    │
│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  │  │  │  │   │   │    │
│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 车 │  │  │  │   │   │    │
│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  │ 位 │ 位 │ 销 │   │   │    │
│术人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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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席│三等│普通│按实│   │   │    │
│ 其 余 人 员   │车 │舱位│舱位│报销│ 60 │ 80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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