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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五)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楼宇和住宅片区,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代表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管委会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选举代表组成。管委会组成人员为五至十一人。管委会设主任一人,执行秘书一人。管委会日常事务可授权执行秘书处理。
  管委会组成人员本着自愿和民主选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召开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投票选举方式产生。管委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二至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管委会组成人员的选票按房屋所有权面积分配,其中住宅房屋每户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为一票,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一房屋产权人为一票。
  第八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四)协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
  (五)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管委会的义务:
  (一)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的指导和监督;
  (三)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享受国家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
  外地物业管理公司需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申领本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管理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屋或高层楼宇1幢以上的能力;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地点;
  (四)各类房产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公司在册人员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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