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失效](发布日期:2002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废止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新机制,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为房屋使用人提供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使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以有偿服务方式对物业的管理和修缮,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各种产权性质的物业。
新建高层楼宇、住宅片区,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落实物业管理措施。已建成使用的高层楼宇、住宅片区和同幢异产的多层住宅应当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区房产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国土、规划、市政公用、市容、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自治管理与经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查;
(三)负责管理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和物业管理用房;
(四)组织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