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办理我市“蓝印户口”的补充通知
(厦府办(1997)201号 1997年1月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办理我市“蓝印户口”,简化申办程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办“蓝印户口”的外资企业员工之配偶在外地无正式工作,且在厦自有居住条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办我市“蓝印户口”,并按厦府办〔1993〕074号和厦府办〔1993〕26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
二、申办“蓝印户口”的外资企业员工之配偶在外地有正式工作,其配偶不予办理我市“蓝印户口”。未成年子女按户口随母原则,可随女员工申办我市“蓝印户口”,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
三、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的外资企业,其职工人数在50-199人之间,给予办理一名“蓝印户口”指标的照顾,职工人数超过200人,则按千分之五的比例予以办理“蓝印户口”的指标。其他企业不予类似照顾。
四、属自费职业中专生的外资企业员工,由市劳动局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