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7)120号 1997年6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
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京劳协发〔1995〕11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服兵役期间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
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