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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行政处分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行政处分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厦府(1997)综071号 1997年6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和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意见

(厦门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市政府: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情况,现将纪律处分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人员受纪律处分,报上级机关决定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应继续担任现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纪律处分,一律经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受纪处分,除机关中层正、副处级干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含相当职级职务受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和其它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报市人事局批准执行外,其它处分由所在单位批准执行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受纪律处分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报经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其它工作人员受撤职以下处分,报区人事劳动局批准执行,开除以上处分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除受开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报市人事局(区属事业单位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外;受撤职、降职、降级处分报主管局审批;其它处分按工作人员任免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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