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7)122号 1997年6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7〕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已签订集体合同并按照文件规定,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工作;暂不具备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工作。在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时,应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工资指导线,确定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中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条款,每年应在北京市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两个月内完成变更工作,并按法定程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生效。
三、为审核上述企业本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是否合理,在报送集体合同文本时,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当年实现利税计划及同比增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