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申请准予依法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审核表》;
②建设单位或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的书面说明或检查;
③《福建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申报表》;
④按规定应提交的用地报件。
(2)报批程序:
①属区级政府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②属市级政府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③属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由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由省政府审批。
18、除上述七类用地外,其它已建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土地,按本规定准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报送用地批件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材料。各类开发区、乡镇(民营)工业区、经营房地产项目用地,一律逐级上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9、村民非法占地建房、少批多占土地建房补办用地手续:
(1)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条件:
①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并以户为单位申请;
②非法占地所建的住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
③在土地清查期间主动申报非法占地建房;
④居民非法占地建房的书面检查;
⑤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期间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
⑥属非法占地建房但符合城市、村镇规划;
⑦居民原一户只有一处住宅,因家庭结构调整,原一户按规定分成若干户的,扣除其中原有住宅的一户,其余各户若有非法占地建房,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准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2)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程序:
①非法占地的居民向村委会提交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一户一宅的有效证明材料(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后,提交复印件);
②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③土地管理所审核后,报区土地管理局(分局)审查同意后,发给《建房用地申请表》;岛内土地管理所审查后,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查同意,发给《建设用地申请表》;
④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表中应注明“根据中发〔1997〕11号和闽政〔1997〕38号文件,经清查,准予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字样。
⑤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按本办法前述之规定处理,其占地总面积如仍然超出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用地审批文件中或在土地使用证书上载明:“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予补偿”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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