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增加容积率问题的处理
11、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依有关规定追缴地价款后,责令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违反城市规划的,责令自行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
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拆除或没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12、对擅自增加容积率而不缴纳增容费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1)责令当事人按新增加的容积率缴纳地价款,并按应缴纳地价款的5%至20%处以罚款;
(2)责令自行拆除或没收擅自增加容积率的建筑。
(六)关于临时用地问题的处理
13、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未归还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补交逾期临时用地综合配套费;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限期交还,并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14、临时性用地未经批准修建永久性建筑或其它设施,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补缴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非法改变土地性质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七)关于欠缴地价款问题的处理
15、对不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地价款或者有关其它土地费用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1)责令限期缴纳,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市、区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八)关于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问题
16、非农业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有土地权属争议或与该宗地有经济纠纷的;
(2)土地违法行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作出处理的;
(3)1997年4月15日以来国家冻结审批耕地期间违法占用土地的;
(4)不符合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的;
(5)在清查期间无故拒绝申报土地违法行为的;
(6)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7)其它不符合用地条件的。
17、凡前述已列入国家计划并已建成的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家特困企业建设项目的,准予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1)报批应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