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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1)项目用地闲置的认定:
  二年主体工程未动工。
  (2)成片土地开发用地(含成片开发小区用地)闲置的认定:
  二年未完成“三通一平”建设或虽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但满二年仍未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
  9、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使用土地,又未申请延期使用的,经有权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其用地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延期后第一年按当年综合配套费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第二年则按综合配套费的20%收取;从第三年起仍未进行开发的,经有权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其用地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出让合同批准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未使用土地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
  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延期后第一年按现行出让金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第二年则按现行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
  对于闲置时间较短或基础动工后又停止建设的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发限期建设通知书;逾期不开发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自批准之日起闲置满二年的,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注销批准文件,并限期退还土地。
  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比照第九条第一款第(1)项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4)非土地使用者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和延期动工的,免缴土地闲置费,但用地单位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提出延期用地申请,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未按上述有关条款办理的,一经查出,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问题的处理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土地非法交易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行政划拨土地的,没收非法转让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出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要求擅自转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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