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违反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
(2)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3)占用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两侧公路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4)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5)不具备用地条件的。
6、在耕地上违法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营建永久性建筑物、池塘或其它设施的,一律拆除并限期复耕。不能复耕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实行高额补偿。
7、农村居民非法建住宅或少批多占土地、少批多建住宅的处理:
(1)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和村镇规划的,在规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内,由居民向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综合配套费后,准予办理用地手续。
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认定:
以户为单位,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有一处不超规定标准的住宅:
①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
②无直系亲属的单身;
③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
④夫妻户口不得分开计算。
(2)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除按(1)款一户一宅处理外,其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下列之一处罚:
①违反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非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②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责令其按市政府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或增容费,并在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
(3)农村居民建住宅超出批准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5%以内的,可以不予处理;超出5%的,按下列之一处罚:
①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非法建筑和其他设施;
②责令其按市政府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和增容费,并在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
(4)同安、集美、杏林区农村居民非法建住宅或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处理,按各区原制定的配套费收取标准执行。
(三)关于闲置土地问题的处理
8、闲置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定;闲置用地时间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或政府批准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