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1998)综002号 1998年1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做好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全面清查工作,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建设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闽政(1997)38号文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清理处理的原则
1、本规定适用于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在此期间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已处理过的土地违法案件,原则上不再处理。为保护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要本着“依照法律、联系实际、有利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人在本次清查期间主动如实申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从轻处罚;凡弄虚作假、瞒报、拒报土地违法事实、非法占用耕地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3、1991年1月1日之前的发生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过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法占用土地问题的处理
4、列入国家计划的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有特困企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七类用地),凡属土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由建设单位或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经市土地管理及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准予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及相关的建筑手续。
上述以外非法占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经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具备用地条件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或经处罚追缴有关土地费用后,准予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及相关建筑项目审批手续。
5、各类非农业建设非法占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或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