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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医药行业改革与发展步伐的意见的通知

  (一)支持同业兼并、联合,鼓励国有医药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集团公司;
  (二)中小型医药商业企业宜联大靠强。规模小、经营效益差的企业,允许并鼓励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等方式使其摆脱困境;
  (三)允许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参股、控股医药商业企业;
  (四)鼓励GSP达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办法,在异地设立医药商业零售连锁分店;
  (五)本着“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三控一增加”即控制批发、零售,控制城市药品经营企业数量,重申今后城市不再新批医药经营企业,控制非主渠道经营药品;适度增加农村医药经营企业网点数量;
  (六)在国家正式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后,对大型百货商场及超级市场经营非处方药物品种,必须按法定程序及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审批,并从国有医药商业GSP达标企业定向进货;
  (七)对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品前体、放射性药品的经营由国家特许定点并依法经营;
  (八)外资暂不能参与国内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
  五、切实加强对医药工作的领导,保证医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医药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医药经济、搞好工商企业改革、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并在政策、资金和项目上给予倾斜,促进医药经济高效、快速发展。
  (二)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目前,全省各地医药管理机构名称不统一,职能权限不一致,隶属关系各异,造成医药管理职能弱化,致使有些地方医药工业发展乏力,医药市场混乱,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无法保障。有的地市对县(区)的医药行业管理不到位,有的处于不管不问的状态。这不仅关系医药行业的发展,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担负起政府赋予的医药行业管理的职能和责任。
  (三)要加强医药市场的管理。医药市场管理要由行政干预、经验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省对医药市场管理的法制化步伐明显加快,各种法规、规章将陆续出台。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行依法综合治理。切实解决药品集贸市场、经营网点过多过滥、省外生产企业办事处非法经销药品,以及保健品经营网点超范围经营药品等问题;打出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要加强宏观调控,搞好规划布局。要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的质量管理,积极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抓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年检工作。当前,在行业管理上,特别是要做好市管县工作。地市医药主管部门不仅要抓好市区医药工作,还要把抓好所属县(市)医药工作摆上日程,加强指导,搞好服务,推动本地区医药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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