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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失效]

  四、被安置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五、上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影印件);
  六、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劳务派遣公司许可证。

第八章 促进就业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劳动局是促进就业经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促进就业经费年度预算、决算及开支项目;
  二、制定使用促进就业经费的政策与标准;
  三、负责组织各项经费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委员会章程,定期召集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各项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审核评定;
  四、制定促进就业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对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依据市劳动局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办理拨付手续,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在资金到位后,10日内将款拨往使用促进就业经费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对申请使用促进就业经费的企业、个人的材料和情况要严格把关,如实填报材料,对用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第四十九条 享受促进就业经费的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内,非因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原因及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开除、除名。
  第五十条 使用职业介绍费、购置教学设施费、生产自救费的单位均要与市劳动局签定用款协议书,并建立设备台账,报市劳动局备案。使用促进就业经费的单位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经费用于申请项目,完成承诺的任务,并将使用资金取得的安置效果、经济效益及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劳动局。
  第五十一条 市劳动局对单位和个人使用促进就业经费的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享受促进就业经费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市劳动局同意,擅自改变经费用途的;
  二、不履行承诺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经费的;
  四、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到期未按规定还款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其它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4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样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下岗证号: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文件中有关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规定,经甲 、乙 (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经书面申请,自愿选择自谋职业。自即日起,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条 从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甲方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托管经费结余)万 千 百 拾 元。
  第三条 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内负责将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乙方认可的 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后,由乙方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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